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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5-24 18:4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骨干力量,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伐,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及带农增收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整县推进力度

(一)抓好“6个1”工程。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1个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建设1个农业全产业链条,形成1个农业产业集群,培育1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高素质乡村人才,出台1个农业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培育方案,确定1名链长。持续三年时间,打造一批30亿级、50亿级和百亿级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力争到2024年底,全市培育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00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650个、家庭农场示范场380家。对县域主导产业突出、规模效益显著、产业链条健全、综合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给予财政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二)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抓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试点、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指导各县(市、区)总结试点经验,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对于成功创建省级以上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在财政支持、市级示范评定、市级表彰等方面给予倾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三)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制度。按照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办法,将县级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录入名录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监测和规范提升,耐心引导空壳社自觉注销,强化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切实做好扶持一批、注销一批。(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市县乡三级辅导员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大辅导员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派、培训,力争实现对县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示范主体“一对一”辅导,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一)提升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开展“百千万”农业基地培育,每年培育一批百亩家庭农场、千亩农民专业合作社、万亩企业原料基地等规模化种养基地,对达到标准的,可以纳入高标准农田等农业项目扶持范围。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工作,加快产地环境、品种种质、产品加工、包装标识等关键环节标准的制订修订,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修订,重点抓大蒜、食用菌、渔湖产品等特色农产品国家级全产业链标准化基地培育。(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化水平。树立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登记。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信息化应用技能,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建设。支持入围省级以上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开展品牌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农产品进出口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外向型经营主体转型,开展国际化经营,扩大农产品进出口。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型外贸企业合作,促进出口农产品向精深加工转变,提高出口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农产品出口国际竞争力,全年新增农产品出口企业80家以上,全市农产品出口企业突破300家。做大做强大蒜等蔬菜及制品出口,扩大泗水粉条、食用菌、渔湖产品等特色农产品及制品出口,助推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合作。扶持对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围绕区域内特色优势产业,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每县重点扶持1—2家合作社联合社,打造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品牌。支持建立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试点。(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五)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每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活动,评选、推荐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市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评选150家带农增收能力强的优秀主体进行通报表扬。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中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部分的要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三、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一)实施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百千工程。筛选不少于100家农业产业龙头企业、100家畜牧养殖中心、1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1000名乡村好青年,采取“优先评估、优先授信、优先贷款、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方式,对所有入选“百千工程”的主体开展批量预审;担保机构可对“百千工程”项目弱化反担保条件,与银行机构采取不现场尽调或同步现场尽调、同步审批的模式提高效率;银行机构对“百千工程”主体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服务模式,推动办贷流程“一次办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

(二)推广“按揭农业”模式。推广“企业融资+建设基地+提供技术服务—社区公司和农户按揭经营—企业回购+实现利益再分配”的运作模式,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专班,依托国有运营公司、确定试点产业、成立产业基金,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生体,形成“企业融资、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运营方式,有效解决农户融资难题,实现金融资本的精准投放、高效利用、良性循环。邹城市要加快推进中心店草莓产业“按揭农业”发展,为全市提供典型试点经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三)创新惠农信贷产品。定期举办政金企交流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研发惠农融资新产品,探索按揭农业贷、创业担保贷、财信担保贷等多种信贷服务。开展银行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评价,定期汇总梳理各银行机构涉农贷款投放情况,让金融惠农在短时间内迸发出“济宁效应”。不断加强对涉农贷款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原则上提供最高300万元的优惠政策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优惠政策贷款,按照银行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和全额担保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四)强化政策性担保。完善市县政策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分险政策红利,在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的前提下,对符合银行放款条件的“小微三农”客户实施无资产抵质押措施,应贷尽贷、应担尽担。加快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等活动,2021年新增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超过50亿元,对符合农业信贷担保“双控”范围的政策性业务,市财政进行全额担保费补贴。释放流转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仓储粮食、大蒜等经济作物、农机设备、农业厂房、果蔬大棚等担保融资途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

四、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依托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服务、经营权、股权质押登记备案等服务。积极引导农户自愿开展土地流转,对新增流转面积100亩以上且通过平台交易的,所在县(市、区)可给予受让主体每亩不高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年内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二)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各县(市、区)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的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三)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通过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等职业教育试点、专题培训等方式,用2—3年时间将县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示范主体辅导员和经营管理者轮训一遍。实施青年主体带头人培育计划,择优选派60名青年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等主体带头人,与省级以上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合作,采取现场教学的方式,举办高级研修班。(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分头落实)

(四)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指导服务,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力争到2022年,水稻、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创新拓展保险品种,继续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紧密围绕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风险点,开发与政策性农险互补的商业性农险等,同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构建数字化农险经营管理体系。(牵头单位: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7日。各县(市、区)要出台配套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措施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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