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商网络> 正文
氢能是绿色、高效能源,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重构世界能源结构与产业生态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发挥济宁优势,推动传统能源基地转型升级,打造山东乃至全国领先的氢能产业基地,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氢能项目引进力度
(一)鼓励引进企业总部。鼓励涉及氢能产业的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降低企业落地成本。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氢能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
(三)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全力支持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等活动,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市相关产业基金可共同参与。
二、加快氢能企业培育发展
(四)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氢能产业中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五)对涉及氢能产业的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既定渠道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对国家、省认定的涉及氢能产业的首台(套)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
(七)落实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实际支出和直接融资情况,市财政分层次、分阶段予以补助。
(八)支持企业参加重大活动和拓展市场。市财政对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广交会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促进氢能企业科技创新
(九)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制氢、储氢、运氢、加氢和燃料电池及备品配件产业链发展,对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我市成功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鼓励氢能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获批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批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批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
(十一)支持企业制订标准。对主导制订并获批相关行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万元、30(20)万元奖励。对氢能产业企业中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四、支持氢能企业人才培育
(十二)实施青年人才支持计划。对氢能产业企业和科研院所新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市财政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3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对全球T0P200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氢能产业企业新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贴。对氢能产业企业新聘用的全日制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县(市、区)财政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的全日制本科生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县(市、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贴。
(十三)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对氢能产业企业在职职工经培训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财政分别按照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
(十四)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进力度。经市级申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资助。
五、加速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和氢能应用
(十五)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在建设完成且验收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建设中设备投资额度的25%—3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十六)发挥氢燃料电池汽车、公交车、物流车等示范作用,稳步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全市新能源汽车中的比重。对氢能公交车和氢能物流车车辆购置款按照国家标准1∶1对购车单位给予地方补贴。
(十七)鼓励氢能公交车运营,氢能公交车运营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管理。
(十八)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按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国补标准1∶1进行补助。每年每个加氢站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附则
(十九)本意见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19〕66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