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

2019-04-15 13:58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6〕19号)、《中共威海市环翠区委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联三服”活动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威环发〔2017〕1号)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在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利列入环翠区统计范围的专利权人。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产学研合作

1.主要支持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凡与省、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军工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经科技部门备案并完成,项目完成当年按实际支付金额3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

2.引进国外技术的企业,经科技部门备案并完成,项目完成当年按实际支付金额5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二)高新技术发展

3.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企业30万元;当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扶持企业20万元;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扶持企业10万元。

4.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入选“千帆计划”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企业5万元。

5.经市级审核认定,有连续研发生产能力的企业,首次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机器人首台(套)产品,按市级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6.对通过省级审核认定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按市级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对军民融合企业当年经税务部门认定研发费用的1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区级扶持资金按最高标准执行。

7.对发起并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扶持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8.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补助10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和25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创新平台

9.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扶持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由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级为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扶持10万元;当年直接认定为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扶持30万元。

10.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扶持100万元、30万元。

11.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企业,分别扶持30万元、20万元。

12.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扶持10万元、5万元。

13.当年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和获批的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上述创新平台同一企业当年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四)知识产权

14.对当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专利权人4000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5件(含)以上的企业,每件补助8000元,同一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当年授权且为首件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补助1万元;对当年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专利权人1万元;本年度内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受理数超过20件的专利申请人为申请大户,每件补助1000元。

15.获“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职务专利,分别补助企业5万元、3万元;获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职务专利,分别补助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

16.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扶持;对当年通过电子商务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扶持;对当年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通过一项则给予1万元的扶持;通过再认证等情形不给予扶持。

17.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扶持企业50万元(含市级补助);对成功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扶持;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的,扶持企业10万元(含市级补助)。同一企业获得上述称号的,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同一产品(商标)获得上述称号的,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18.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凡当年正式批准发布的(下同),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对主持修订、参与制定、参与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补助额度的50%、30%、3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同一个企业每年所获标准化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市级补助)。

(五)大型仪器共享

19.对使用省、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经费补助,根据企业使用费用(需提供仪器使用费发票)给予10%的比例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所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六)科技发展计划

20.在全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与医药、节能环保、海洋科技、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及社会民生等技术领域,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对能解决制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15个,每个项目扶持10-20万元。项目实施后,第一年度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余下部分。

(七)科技服务机构

21.代理环翠区发明专利当年成功授权15件以上,或当年代理环翠区企业成功申报高企5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扶持10万元;代理环翠区发明专利当年成功授权30件以上,或当年代理环翠区企业成功申报高企1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扶持20万元。

22.对引进和提供海外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开展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的技术转移平台,每落地一个科技项目,经核定后,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单个平台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重大科技专项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扶持。

23.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可以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项目在2—3年内形成产业化能力,能够带动形成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强做大优势产业。

24.重大公共创新平台。主营业务为面向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或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相关专业服务、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大公共创新平台。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16〕1号)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威环科发〔2017〕1号)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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