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威政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
严格按照《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落实山东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以下统称“清单”)有关规定,实行清单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一律不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审批部门要对照清单,及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政务服务公示事项的废止、修改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分类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再要求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推送的登记信息,及时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制,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实施部门要积极推行网上备案,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备案机关推送的登记信息,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施部门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采取精简材料、简化流程、压减时限、取消限量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办事,推行“一链办理”“一业一证”“双全双百”“事项联办”“一件事一次办”“极简审批”。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并公布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异地办、手机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配套措施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登记注册环节“双告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要求,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明确的经营范围条目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对应关系,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办理许可的事项及主管部门等信息,对创新业态要加强研究和对上请示,尽可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调监管平台—山东)推送企业登记信息。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二)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坚持“谁审批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各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党政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推进涉企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在全面对接升级完善的省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许可事项审批业务系统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推进市级自建业务系统的电子证照建设应用工作,提升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推动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归集共享应用;实现各部门对电子证照互信互认和多场景应用。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责任单位:区党政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四、创新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真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职责依法监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健全监管机制。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完善监管方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法律法规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日常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统筹做好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现有规定实施重点监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持续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对失信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银行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入。完善信用监管,实现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紧密结合,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管信息应用。按照省、市统一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分析、联合监管等功能,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区党政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管委对改革工作负总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制定落实方案、梳理事项清单、理清证照关系等,区经济发展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金融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区管理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市教育局高区分局、市卫生健康委高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要强化职责,扎实推进改革落实到位。
(二)推进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各部门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改革宣传和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总结评估改革工作情况,及时研究问题、完善政策举措,并注重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区管委将“证照分离”改革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督办考核力度,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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