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我市金融业态,促进金融资源集聚,壮大金融产业规模,有力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部署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法人金融机构增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1.对全国性银行、外资银行及省外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二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区域(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四)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且不超过自建或购置成本。
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港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
(一)建立企业上市培育库,纳入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并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培育补助。
(二)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报IPO辅导、受理IPO、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以3:3:4的比例,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并挂牌的,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精选层实现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奖励补齐至1000万元。
(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80%以上的,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促进我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方式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我市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在奖励新上市公司10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母公司150万元的奖励,并以此为基准,每成功分拆一家,按照多奖励50万元递增。
(五)企业按照上市、新三板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贡献,上市挂牌成功后,自然人股东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企业上市后前两年地方贡献净增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给予奖励。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我市解禁交易纳税的,个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90%给予奖励,法人按其实现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六)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财政按其年度实际再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七)提升上市挂牌奖补兑付效率,分阶段上市挂牌奖励申报3个月内给予兑现,其他奖补资金按年度组织实施。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奖补政策。
三、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或组织。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5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根据试点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开办费和贴息补助,具体奖补金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算后,下达试点区县统筹使用。
(二)地方金融组织增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款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四)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且不超过自建或购置成本。
四、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补贴政策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1号)执行。
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款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三)积极吸引国际顶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扶持政策。
六、其他规定
(一)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助资金分担方式按原有文件执行,其他各项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负担的,由市和所在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应承诺持续在我市经营,如确需迁离本市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减少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三)本政策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4日。本政策发布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针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程序等事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政策授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