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二、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落实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对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企业同时执行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市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按定额(计划)水价3.1倍标准收取。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市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用气价格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7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各有关供水企业、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气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市区差别化水价、气价加价标准。各区、市可结合当地评价改革需要,提出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
(三)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企业范围由工信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后,加价资金收缴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要求,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
(五)各县市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全县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D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1〕213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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