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8-21 00:00

原标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全面提升我市会展业品牌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会展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加快建设国际会展名城,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创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打造提升自主品牌展会

(一)对在我市举办并引领行业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专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且展位500个(含)以上的,给予补贴15万元;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以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我市举办并可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融合的综合性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且展位1000个(含)以上的,给予补贴20万元;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我市举办并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的新兴题材展会,租赁面积在8000(含)以上且展位300个(含)以上的,给予补贴15万元;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结合本地产业特色举办的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县域经济特色展会活动,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情况,每届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每个区县每年限定扶持一个特色展会活动。

(五)对通过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本市会展项目(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加入国际展览和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会展机构的我市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被认定为“济南市品牌展会”的会展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大力引进高端品牌展会

(一)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的专业性展会,根据展会租赁面积、行业影响力等条件,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的,给予50—200万元补贴;租赁面积50000(含)以上的,最高给予400万元补贴。

(二)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根据展会租赁面积、行业影响力等条件,租赁面积20000(含)以上的,给予50—150万元补贴;租赁面积50000(含)以上的,最高给予350万元补贴。

(三)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其在我市举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的品牌展会,根据展会租赁面积、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50—200万元补贴;租赁面积50000(含)以上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

三、支持推进展馆建设运营

(一)支持现有专业会展场馆改造提升设施设备或实施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升级,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在建展馆、会议中心建设和规划筹建现代化国际博览城项目。重点以山东国际会展中心、济南黄河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载体,建设会展产业园区,不断优化展区建设,完善配套建设,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打造全国一流会展承接地。

四、培育壮大会展企业主体

(一)与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和会展企业加强交流合作。鼓励会展企业与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合资、合作,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外资展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二)鼓励骨干企业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集团,积极培育在国内外具有主要影响力的品牌会展企业,提升我市会展企业运作水平。

(三)对同一年度在我市举办多场次展会的主(承)办单位,合计展览面积达到100000(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0,给予1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优化会展行业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行业发展规划、招展引会、宣传推介、政策支持水平。与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海关等部门加强联动,构建一体化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推动济南会展业网络平台建设提升,完善展会项目报备、统计评价、资金申报等网上办事系统,增强济南市会展产业发展服务平台功能。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全面的济南会展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会展项目实施量化统计和绩效评估,建立“济南市品牌展会”评估认定制度,适时发布济南会展业发展报告,每年工作经费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快落实绿色会展标准,引导展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行使用“简约化、模块化、低碳化、安全化”的环保展台。大力支持绿色展会办展主体、专业展馆、展示服务企业发展。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五)加大对会展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动态建设济南会展业人才专家智库,鼓励驻济高等院校、协会等开设高层次会展专业人才培训,培育一批会展专业人才队伍,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对引进的国际国内会展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

六、扩大会展业交流合作

(一)与国际、国内知名会展城市和会展机构加强沟通交流,与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黄河流域等区域会展城市深化合作,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经费,专门用于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宣传推介和会展城市互联互通工作。

(二)支持我市展览品牌、展览企业“走出去”,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会展业联通内外的作用,积极拓展海外会展活动,打造“会展+招商+投资+贸易”新模式,带动“济南制造”优质产品出海,推动展品变商品,商品变产品,助力提升全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市产业升级。

七、相关规定

(一)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或服务民生的重要展会项目和具有国际、国内重大影响力且规模较大的会展项目,超出上述补贴规定的,经报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补贴。

(二)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本文件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6日。2018年4月2日印发的《济南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济政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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