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2023-03-14 00:00

原标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经信产〔2017〕143号),引导我市制造业企业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市场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进一步完善我市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夯实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基础,提升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业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行业产品研发和生产,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生产技术或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省内行业前列的制造业企业或产品。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三条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产品的申报主体应当为在烟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类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市场份额领先。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较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或全省前3位,且市内第1位。

(三)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国内或省内领先,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或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四)质量效益好。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高于同期同行业平均水平,市场前景好。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也可以申报;

(五)重点支持从事符合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重点发展领域,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的制造业企业和产品。

(六)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优先考虑。

(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环保信用红标黄标等企业。

(九)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申报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产品,对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作要求,其他与单项冠军企业申报要求一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单项冠军年度《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明确单项冠军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书》,并附相关审核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审核材料进行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形式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并将推荐文件及申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现场核查。根据审核意见择优拟定遴选认定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产品名称等。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以下简称单项冠军企业库),将获得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将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名单推送给各区市政府,并会同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工业技改、技术创新、重大专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获得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四条  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获得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开展复核工作。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遴选认定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注销。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因第十五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  获得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烟台市制造业单项冠军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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