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促进外贸和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2022-05-17 00:00

为进一步推动高新区外向型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窗口,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鼓励扩大进出口。对货物进出口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不超过0.03元的标准奖励法人,单个企业法人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外贸平台发展壮大。

1. 对新设立的外贸平台,当年进出口额(区内企业)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40%的标准奖励法人,单个企业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 对已设立的外贸平台,实行阶梯奖励,每增加1000万美元进出口额(区内企业)奖励法人10万元,单个企业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 对市外平台在高新区注册外贸公司或为高新区企业拓展业务作出突出贡献的,经管委会认可,对当年实现的业绩或增量给予1美元不超过0.05元的标准奖励法人。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9610、9710、9810、1210)业务,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满50万美元奖励法人2万元,单个企业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设立服务贸易统计专项资金。

1. 鼓励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和服务外包系统上报数据。对上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满10万美元奖励法人0.2万元,单个企业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 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按时、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的企业填报员,每年给予1500元/人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平台化、连锁化快速发展。鼓励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通过平台拓展市场或直营连锁方式发展,对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高新区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按照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法人。

第六条  鼓励大型商超、专业市场统一结算纳统。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实行统一收银、纳入统计。对年度限上零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按照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法人。

第七条  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对高成长型龙头企业、总部经济,给予国资入股、融资、发展空间、地方财政贡献扶持等支持。其中,对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季度增长贡献率占比达到行业30%的,奖励法人1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长贡献率每高于10个百分点,奖励法人5万元,单个企业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设立外贸和服务业专项资金,对经济运行有突出贡献的贸易新业态、骨干外贸企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法人,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励条件或省、市区相关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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