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01-27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在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资助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补助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是在上级资助奖励的基础上给予的再奖励和补助,适用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内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或资助:

(一)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在高区,正常开展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高区,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孵化器管理机构;

(三)在高区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四)在高区注册登记的,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五)高区户籍人员或在高区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申请地、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或业务地为高区的。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管委)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它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工作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对高区创新主体的授权发明专利、核准注册商标、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给予资助。

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均指独立法人独自拥有或作为第一权利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原始申请地应在高区辖区范围内)、日期、代理机构、代理人等信息为准。

第七条  实施国内知识产权创造资助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企事业单位、个人每件资助所缴纳官费的50%;

(二)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200元;

(三)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国际化布局资助

(一)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进行单个国家(地区)商标国际注册的,每注册一个国家(地区)给予1000元的奖励,每件商标最多给予5个国家的奖励。

国际布局的地区,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九条  实施专利奖获奖资助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

首次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通过认证年度内有2件(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3万元资助;对于通过再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

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

(一)企业年度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3.实现300万元以上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二)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

2.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在10年(含)以上的;

3.实现300万元以上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对符合上述条件任意一项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每件专利限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高价值专利优势企业培育

每年入库培育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5万元,每个培育周期为2年,未获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入库培育,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2.新增发明专利授权(含转让)保持同比正增长;

3.累计有效发明专利(含转让)5件(含)以上。

第十四条  实施高校高价值专利创造资助

区内高校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满20件(含)以上的资助5万元;满50件(含)以上的资助15万元;满100件(含)以上的资助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高校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对高校拥有的存量专利进行分析评议,收储一定数量可供转移转化专利信息,建立供给资源库,推动以专利权转让、开放实施许可、作价入股方式就地转移转化。

符合条件的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每家资助10万元;实现上述3种方式在高区内企业成功转移转化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第十六条  鼓励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

区内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运营平台的,年度实绩突出的每年择优资助2家平台每家10万元建设费,每家限享受一次。

第十七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转化资助

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强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国企对接,支持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实施进入产品。

对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国企专利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的,根据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等情况给予专项资助,具体资助内容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八条  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给予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九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获市级导航项目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市级资助标准100%资金配套,每年限2家。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一)对于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威海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区域、行业性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

1.成员单位不低于30家,其中企业成员不低于60%;

2.在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3.有完善的章程、会费收入、组织架构、常设工作机构、专(兼)工作人员;

4.会员单位有效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量合计不少于100件,且整体数量保持每年增长。

(二)接受区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评议结果优秀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转经费,所得经费不得用于非业务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资助

鼓励各类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园区和孵化器运营机构、社会组织领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综合咨询、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具备专业工作人员,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并有实绩。每个工作站资助2万元启动资金,按年度提交工作总结,评议优秀的每年给予1万元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新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

对于在高区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承诺在高区经营不低于3年。新成立的独立机构或总部奖励5万元,设立的分支机构奖励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鼓励区内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围绕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等领域面向区内创新主体开展培训,提升高区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对经同意冠以高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为主办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1.参加培训创新主体20家(含)以上,培训时长不少于1.5小时的,奖励2000元;

2.参加培训创新主体20家(含)以上,培训内容2项以上,培训时长不少于3个小时的,奖励4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它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核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期间符合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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