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特色产业楼宇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优化我市楼宇产业生态,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扶持政策及申请流程
(一)扶持政策。
1.支持统一运营。特色产业楼宇运营主体(通过购置、承租、合作等形式,承担楼宇出租售卖、招商管理、物业服务等职责的企业,下同)自持运营比例达到50%、70%、90%的,每年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
2.鼓励集聚发展。特色产业楼宇内主导产业法人企业的楼宇使用面积占比达到60%、80%的,每年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促进楼宇招商。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每新入驻1家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主要经济贡献以入驻当年度或次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计算。
4.降低入驻成本。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在其入驻的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且承诺自用3年(含)以上的,按每100平方米5万元给予补助,补助最多分3年拨付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市的主要经济贡献,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在其入驻的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内租赁办公用房3年(含)以上,且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的,按每100平方米1万元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以租赁合同生效年份为准)对我市的主要经济贡献,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5.提供精准扶持。推进“一楼一业”或“多楼一业”,择优对重点产业实施“一业一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及其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有关荣誉或专项资金。
6.健全服务机制。搭建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运营主体与全市投促系统、产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渠道,提供招商对接、业务指导等服务。
(二)申请流程。
1.楼宇运营主体梳理上一年或当年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
2.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报送的清单进行审查,并确认奖励企业名单。奖励资金由区县负责发放,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特色产业楼宇认定
(一)认定标准。特色产业楼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运营主体,且运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面积和地下停车设施面积),原则上以独栋为主。
3.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定位,需明确一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不超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51-90行业大类中2个相关联的行业中类。
4.楼宇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主导产业法人企业数量达到5家、使用面积占比达到50%(或使用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上一年度主要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
5.有完善的特色产业楼宇建设方案(模板附后)。
未达到第4条标准,但楼宇内已有部分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入驻或意向入驻,可择优认定为储备特色产业楼宇。
(二)认定程序。
1.楼宇运营主体向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特色产业楼宇建设方案)。
2.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形成拟认定特色产业楼宇和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授牌认定“济南市特色产业楼宇”或“济南市储备特色产业楼宇”称号。
三、其他事项
(一)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特色产业楼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特色产业楼宇运营情况。
(二)特色产业楼宇因入驻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迁移等达不到认定标准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济南市特色产业楼宇”称号。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在2个自然年度内未达到特色产业楼宇认定标准的,撤销其“济南市储备特色产业楼宇”称号。
(三)申请政策支持时,非当年认定的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应当重新进行评估核定。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政策。
(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参照执行本政策。
本政策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济南市特色产业楼宇建设方案(模板).doc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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